某供应商履约擅自更换品牌,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一年

政府采购信息网 吴泽睿 2022-03-08 10:49:12

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发布处罚公告称:重庆隋乾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低速巡逻车项目分包二(项目号:20A02103)”中涉嫌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更换履约产品的品牌,决定,将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作出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经查询易找标获悉:2020年11月0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低速巡逻车采购项目,分包二(项目号:20A02103),采购标的为低速巡逻车,预算541万元,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2021年4月11日,经评审重庆隋乾商贸有限公司以118.26万元中标,并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27辆“丽驰 V5山区版”两厢低速巡逻车。

重庆市财政局查实:重庆隋乾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车辆后,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重庆隋乾商贸有限公司在交付验收时提供了虚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将海全牌电动车作为丽驰牌进行交付。 财政部门认定:重庆隋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作出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罚日期为2022年03月02日,处罚截止日期为2023年03月01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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