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你知道多少?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1-12-24 17:29:27

某执法执勤车辆采购项目,评审因素“售后服务方案”占5分,具体是这样规定的: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评价服务方案要完整、合理、可行。评价为优的计5分,评价为良的计3分,评价一般的计1分,不提供的不得分。这样设置评审因素指标对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问了5家经常参与投标的汽车厂商,他们都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这样设置评审因素的指标是不对的。

大部分供应商不知道这一规定: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就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的限制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举个例子,某项目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规定,优得5-8分,良得3-4分,一般得1-2分,这样的规定就是不对的。一是优、良、一般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但分值必须是确定值,不能是区间值,优、良、一般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

上述执法执勤项目中,可以把售后服务方案细化为提供车辆的期限、定期维修的时间、户外救援的时间和费用等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售后服务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满足招标要求的计5分,一项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这样的规定会更科学、合理。

还有一些公务用车租赁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不少评审因素指标不够量化的问题。例如:投标人提供人员管理制度,内容包含人员考核、分工、责任划定,内容齐全优的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提供运营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优得4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这些评审标准的设置都是不合规的。

所以,如果各位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看到评审标准不够量化,就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如果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不够量化,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的话,怎么办?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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