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串标 大数据技术准确率90% 别再心存侥幸了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1-12-18 10:02:28

不少汽车供应商认为串通投标不被外人所知,具有隐蔽性,认定难、查处难。因此,串通投标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关于这一难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恶意串通行为的六种具体情形以及一条兜底性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了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这些都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串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现在中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立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通过大数据也能解析出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两家汽车供应商 被举报串通投标

8月,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环卫车辆设备采购项目”通过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方式进行采购,共采购11辆环卫车,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有7家,最后绵阳高新区祥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有供应商举报,成交供应商绵阳高新区祥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第六成交候选人四川中渝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经立案调查,两家汽车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属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做出了对两家汽车供应商分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有供应商问:谁来认定串通投标呢?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认定串通行为的主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财政部门、司法机关。但有权对串通行为进行处罚的只有财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评标委员会无权做出处罚。

上述案例是财政部门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串通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大数据筛查串通投标 准确高效

很多汽车供应商只知道串通投标取证难,却不知道87号令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这意味着两家以上供应商只要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现在很多省份通过在线监督平台大数据来分析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经过调查后发现,准确率90%以上,基本都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之一。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日前也发布了《关于应用在线监督平台大数据分析结果强化招投标监管的通知》,就是通过在线监督平台大数据来分析结果强化招投标监管,让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无所遁形。

实践中较常见的是采用陪标的方式,如一些供应商故意高报价以保证特定供应商的报价具有竞争优势,以使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是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根据约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根据约定撤回或撤销投标;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中退出谈判;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约定放弃中标、成交等。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此建议汽车供应商不要再有串通投标的想法和做法,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信息化大数据也在时刻监测供应商的投标轨迹。串通投标可能短时间会获得一点利益,但一旦被发现,1—3年就不能再参加全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劝各位汽车供应商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诚实信用才是王道。

商机 · 数据 · 参数 · 产品——汽车采购微信服务号搭起买卖桥梁。

汽车采购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